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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政部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相关规定

栏目:考试政策 发布时间:2021-11-18 17:03 来源: 路问教育 阅读量:86

社会工?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是多久?在这里为大家整理了民政部印发的"社会工,大家可以从文中了解关于社工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。

 

 

社会工

第一条  为推进社会工,根据人事部、民政部《社会工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,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,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、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。

第三条  社会工,不断更新、补充知识,提高专业水平和能力,提高服务质量。

助理社会工作师、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受继续教育,在申请社会工。

第四条  民政部负责全国社会工。其主要职责包括:

(一)制定社会工;

(二)组织社会工;

(三)指导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社会工。

第五条   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民政厅(局)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本地区社会工。其主要职责包括:

(一)制定本地区社会工;

(二)对本地区社会工。

第六条  社会工,并在时间、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。

第七条  助理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(3年)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小时。社会工作师、高级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(3年)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小时。

第八条  社会工,以提高社会工,注重针对性、实用性和科学性。社会工

(一)专业价值观和伦理;

(二)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政策;

(三)社会工作实务;

(四)相关理论知识。

第九条  社会工

(一)在社会工;

(二)社会工;

(三)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;

(四)社会工。

第十条  社会工

(一)参加社会工作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的,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;

(二)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,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,一次性记90小时;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,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按考试合格的专业课程实际授课时间计算。

第十一条  参加社会工作培训的继续教育时间,由举办单位出具相关证明。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,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,以学历(学位)证书作为证明;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,以单科成绩单和学校出具的面授课时表作为证明。

第十二条  社会工

(一)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,开办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或者开展社会工作职业培训3年以上;

(二)具有承担培训工作所需的专业师资队伍,其中,社会工作实务经验丰富的教师应占1/3以上;

(三)具备承担培训工作所需的教学场所和设施;

(四)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第十三条  社会工,科学开发继续教育培训课程,合理设置培训内容,有效改进培训方式,提高继续教育培训质量。

第十四条  社会工,培训记录包括被培训人员名册、培训内容、培训时间、考试或者考核成绩等材料。

第十五条  社会工,不得以营利为目的。

第十六条  社会工,并将检查、评估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十七条  社会工,由社会工;逾期不改正的,由社会工

(一)采取虚假、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;

(二)出具虚假继续教育学时证明的;

(三)以社会工;

(四)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。

第十八条 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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